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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從審查意見中審查員認為的‘公知常識’的常見問題進行分析,以提供相應的應對策略,提高答復成功率?!?/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展艷珊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摘要
在創造性評判中,公知常識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在答復專利審查意見的時候,我們經常會看到“該區別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本領域公知常識能夠得出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如果不能克服審查員所指出的“區別技術特征為本領域公知常識”的問題,該專利將難以獲得授權。因此,本文主要從審查意見中審查員認為的“公知常識”的常見問題進行分析,以提供相應的應對策略,提高答復成功率。
關鍵詞:化學;審查意見答復;公知常識證據
1、什么是“公知常識”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創造性第3節中,在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時提及了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技術啟示的一種情況,即:所述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2、在答復審查意見時針對審查員指出的“該區別技術特征為公知常識”的應對策略
申請人在對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進行論述時,圍繞被認定為“公知常識”的技術特征進行有理有據的爭辯可分三步進行:
(1)結合區別技術特征,分析本申請中解決其(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思路,讓審查員了解發明人得到本申請方案的過程以及區別技術特征在本申請方案中的作用。即,論述該區別技術特征在本申請中的作用與審查員所指出的公知常識證據中的作用并不相同。
(2)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文件1)的整體方案進行分析,判斷區別技術特征能不能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如果能夠與對比文件1結合,最終會形成怎樣的技術方案。即,審查員所說的公知常識或慣用技術手段與對比文件1能不能結合,兩者結合后是否會產生相反的作用。比如說兩者結合后導致對比文件1中技術方案并不能實現;或者結合后的技術方案在解決原技術問題的基礎上反而增加了一些負面的效果;或者是結合后也并不能解決本申請想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3)強調結合區別技術特征后的效果,并將該區別技術特征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考慮,分析是否能夠達成本申請中的技術效果。
通過上述三個步驟,將本申請中和對比文件中的技術方案進行分析對比,結合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針對“公知常識”類的審查意見進行有理有據的意見陳述。
3、案例分析
(1)案例1
權1.一種利用鐵基非晶合金降解焦化廢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該方法是采用高能球磨法制備的鐵基非晶合金粉末降解焦化廢水,所述鐵基非晶合金粉末在焦化廢水中的濃度大于0.1g/L;所述鐵基非晶合金中鐵元素的原子百分比大于50%;所述高能球磨法制備的鐵基非晶合金粉末的比表面積≥0.304m2/g;所述焦化廢水溶液的COD為200mg/L~10000mg/L,焦化廢水溫度為環境溫度到100℃,焦化廢水的pH值為1~12;所述高能球磨法中,原料為通過氣體霧化方法制備的鐵基非晶合金粉末,高能球磨過程中原料與軸承鋼球按1:(4~10)的重量比例混合。
以對比文件1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降解反應速度快、成本低的利用鐵基非晶合金降解焦化廢水的方法。
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的主要區別技術特征為高能球磨法,審查員舉證工具書用于證明高能球磨可以用來合成非晶合金,因此,利用高能球磨法制備非晶合金粉末是常規的技術選擇。
針對此條審查意見,可采用的答復思路為:
其一:我們可通過分析審查員列舉出的公知常識證據發現其利用高能球磨是制備非晶合金,而本申請采用高能球磨并不是制備非晶合金,而是先制備好非晶合金之后再進行高能球磨,來提高鐵基非晶合金對焦化廢水的降解能力。因此,雖然高能球磨是制備非晶合金的常規技術,卻不是提高鐵基非晶合金對焦化廢水的降解能力的常規技術。即,該區別技術特征在本申請中的作用與審查員所指出的公知常識證據中的作用并不相同。
其二:高能球磨是控制粒徑的方式,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得到的啟示是只要能夠控制粒徑,就能夠實現提高鐵基非晶合金比表面積的效果。那么換句話說,降解效率與粒徑有關,而不會與球磨方式有關,進而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得出不同的球磨方式會影響鐵基非晶合金粉末降解廢水效果。而本申請通過控制球磨方式提高了降解廢水效果,達到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即,將該區別技術特征與對比文件結合后也并不能解決本申請想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且,能夠通過該區別技術特征實現提高降解廢水效果,這是對比文件1與高能球磨結合也不能想到的。
(2)案例2
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即對比文件1,公開號為“CN104178033A”的發明專利說明書第5~16段公開了一種納米氧化鈰拋光液組合物,該拋光液組合物含有表面改性的納米氧化鈰、二氧化硅、氧化劑、堿性化合物、分散劑、醇化合物和水;所述的納米氧化鈰預先使用表面活性劑對其進行表面處理。
本申請權利要求1,即公開號為“CN106867413A”的發明專利于申請日公開的一種高濃度氧化鈰拋光液,包括如下質量百分比的組分:氧化鈰40~60%,分散劑0.02~0.5%,穩定劑0.5~5%,增稠劑0.06~1%,螯合劑0.1~2%,潤滑劑0.25~5%,殺菌劑0.05~0.5%,有機堿調節劑,余量為去離子水。
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最大區別在于,本申請權利要求1未對納米氧化鈰進行表面改性,但添加了穩定劑、增稠劑、螯合劑、潤滑劑和殺菌劑這些助劑。
審查員指出:在拋光液中添加增稠劑、螯合劑、殺菌劑和氧化劑均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對拋光液的使用需求容易想到在對比文件1的拋光液中選擇性的加入所需組分、刪減不需要的組分。
可采用的答復思路:對比文件1對氧化鈰進行表面改性是使氧化鈰可以較好地分散到體系中,不易團聚成大顆粒,即表面改性起到提高氧化鈰分散性的效果,那么,在當本領域技術人員增加其他新的組分或者刪減不需要的組分時也應當是能夠起到對氧化鈰分散性提高的作用。而本領域公知,增稠劑只是提高拋光液的粘度,并不能達到與表面活性劑對氧化鈰改性相同的效果;螯合劑能夠與金屬離子形成穩定的絡合物,減少金屬離子對拋光液的污染同時還能夠起到緩釋劑的作用,保護機床不受拋光液腐蝕;而殺菌劑也僅僅是減少菌群對拋光液的污染。綜上可知,雖然本領域公知增稠劑、螯合劑、殺菌劑和氧化劑可以添加到拋光液中,但是在增稠劑、螯合劑、殺菌劑和氧化劑均不能達到與表面活性劑對氧化鈰表面改性以提高其在體系中分散效果的作用。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能顯而易見地添加增稠劑、螯合劑、殺菌劑以替代省略對氧化鈰表面的改性處理,進而也就不能得到本申請的技術方案。
由案例2可以看出,審查員僅僅是抓住了助劑本身的作用,并未考慮將其替換到對比文件1中后,是否具有與表面改性氧化鈰組分相同的作用,而在助劑與表面改性氧化鈰不具有“等效替換”的作用的情況下,即使增稠劑、螯合劑、殺菌劑和氧化劑本身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但是將其結合到對比文件1后,也是不能達成本申請中的技術效果的。
4、小結
公知常識的判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基于區別特征所確定的技術問題,這就要求在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要將本申請中的技術方案和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晰地分析對比,結合區別技術特征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跳出僅局限于區別技術特征本身固有功能或效果的技術問題來進行論述,從而針對“公知常識”類的審查意見進行有理有據的意見陳述,最終說服審查員,進而獲得授權。
(原標題:淺析化學領域審查意見中“公知常識”的應對策略)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展艷珊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析化學領域審查意見中“公知常識”的應對策略(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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